白話判決寫作報告

◎佚名

一、【前言】
我想用林輝煌學長在多年前寫的一件竊盜案件這判決開頭。我前一陣子一直在想,當年我看了他的判決,大聲叫好而且和不同意見的學弟吵架之後,我為什麼沒有跟著寫?我為什麼連想都沒有想過跟著寫?

我的結論是1.我當時沒有那個能力。2.我沒有力氣。

在那時候,我過的是早上7點離開宿舍,晚上12點回到宿舍的日子,我完全沒有力氣做任何改變,甚至連想都沒有想過。前一陣子,我在二審工作的同期同學問我:如果你在二審,你有能力改寫口語判決嗎?我毫不猶豫地回答:沒有。

所以我的第一個要報告的是,我的確是在工作上比較有餘裕之後,才動手改寫的。而且,我也曾經崇拜艱澀優美的判決文字。我在二審期間,曾經在一篇最高法院判決(99台上6796)看到「不殫辭費」這四個字,產生去最高開開眼界的想法。我覺得會用這四個字的法官很厲害,我想跟他一樣。一直到最近,我用這四個字搜尋,才發現只有那篇判決出現過(另有一篇判決出現了辭費這兩個字)。

幾週前,我參加了一個關於死刑案件應該考量哪些量刑因子的研習。授課的人是教授或法官,聽課的人是法官。其中就死刑的效果,講座只講一般預防、特別預防四個字,大家通通都知道講座在講些什麼,因為那是同一個圈子裡的人講共同的語言。上課間,我想自己也在幾個和詐騙集團有關的判決上,寫我量處重刑的原因之一,是不判重度刑「難收一般預防之效」。於是我想,難道白話之後,我要改寫成:不量處較重之刑「難收殺雞儆猴之效」嗎?這樣寫判決會不會太殺氣騰騰,我想會,那我是不是要花更多篇幅來解釋我想到達成的「一般預防」效果?

又幾天前,我和一群不三不四的朋友去唱歌,有一個年輕人唱了浮生千山路,微醺的我看著畫面中出現「涼淨風恬」四個字,我突然覺得這四個字好美,如果我用白話的千言萬語來形容這種風情,一定讓讀者倒足胃口XDDDD。

二、【前提】
接著我要先強調3個觀點:

1.不是所有白話判決就是好判決,白話判決也有爛的。

一個好的判決應該要具備的要件:通順、邏輯清晰而有層次、敘事分明、甚至能提出觀點,是不分文體的。所以,這些問題,都不是判決白話通俗化要處理和解決的事情。我為什麼要先講這層廢話呢?因為在很多的場合,有很多的圈內人(法官、檢察官和律師)一再強調以上的觀點,他們可能誤以為會有人笨到以為通俗化是改善判決的萬靈丹。不是的。

2.白話判決,應該(可能)不是司法改革最急迫或最重要的。

那我為什麼要做這個?因為這是我這個審判的法官唯一能做而且願意做的事情。

3.傳統文體的判決也有爛的。

我們不會因為出現爛判決就直接認為傳統文體不好。同樣的,我們也不應該因為某地瓜白話判決寫得不好,就直覺式地反對判決通俗化。

三、【目的】
OK!那麼判決的白話通俗化的目的是什麼?

我和高本院吳法官有一個共同的看法,就是溝通(使社會容易瞭解,使判決容易閱讀)。

我和吳法官是個別自己想到要改變判決文體的。如果我沒有記錯,觸動吳法官寫的,是他發現某件判決媒體報導的重點和判決的重點差距太大,於是他想寫「沒有經過發言人說明的非媒體人也看的懂」的判決。

我的動機則是因為我們的信任度倒數第二,我傷心之餘,認為評價這麼低的原因,有一部分是誤解或不瞭解,於是想寫高中學歷的一般人都能夠看懂的判決。我認為法官和社會最好最根本的溝通橋樑是判決,因為具體個案而作的新聞稿和報導,都是根據判決摘要處理後作成。判決是最能呈現法官思考的脈絡和形成決定的嚴謹說明,上政論節目和廣播電台不是更好的方式。

此外,我認為判決不只是要寫給被告和案件關係人看的。判決是要寫給社會看的,判決是法官向社會說明決定的原因和理由,判決是當代社會的文明紀錄。你要說一般的案子社會沒有興趣看,我同意。但容我提醒你,一般的案子我們不試著寫,我不太相信矚目的大案我們有能力和力氣轉換文體。

而且,一般的案件正是社會上用來檢視我們大案時立場是不是一貫的樣本。

四、【初期──翻譯、設定非明星高中畢業生程度】
起初,我一直在等看看有沒有哪位學長想法跟我一樣,先動筆寫,讓我可以跟在那位法官屁股後面。我等了半年,沒有。而且我知道再等下去,我會失去寫白話判決的動力(因為我知道自己是懶的)。

剛開始寫,我完全摸不著頭緒,於是我用最笨和最爛的方式起頭:翻譯。寫了二十多年判決的我,已經很清楚既有格式和用語,於是我用既有的格式,先想傳統的用語怎麼寫,然後在心裡翻譯成白話內容。這是一個把之改成的、於改成在、許改成左右、陳稱改成講說、伊改成我、其改成他、據上論斷改成根據以上的說明的過程。這個過程呈現的第一個現象(問題)就是篇幅大量增加。

有一天我想為什麼司馬遷寫史記要這麼言簡意賅?因為竹簡用刻的很累。我們為什麼要選擇半文言的文體?除了當年的時代背景之外,我想是為了精準和精簡。

我有個反對判決白話的同期死黨講了一段話,我雖然不同意,但我覺得挺有道理的,她說:判決的用語是經過數十年的精焠而定型,口語化的過程會使判決文字能否精準說明法律專有名詞產生問題。我用她的話帶出我遇到的第二個問題,就是精準!

以刑事判決為例,論述共同正犯時,我們會用「被告間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這樣的字串來說明。如果各位學長跟我一樣使用大易輸入法,只要打四個碼就會出現這樣的字串。因為大家都這麼寫,所以寫判決的法官不需要擔心這樣寫有沒有問題。但要轉換成口語,我就必須改寫成「上述4人在犯罪過程中一起實施這項犯罪,顯然具有一起犯罪的認知,所以在法律上,4人都是共同正犯」或者「被告二人犯罪前曾經溝通討論並達成一起犯罪的共識,並在犯罪過程中共同分擔犯罪行為,一起實施這項犯罪,所以在法律上,二人都是共同正犯」。

共同正犯坦白說算是比較簡單轉換的,我第一次寫到整體適用(不得割裂適用)原則時就卡住了,於是我試著用床單和枕頭套要同組使用,來說明最高法院的見解。這樣寫被我同學批評過度簡化,沒有說明這個原則所要追求的價值和選擇的意義。我說「對,但絕大部分的事實審判決,包括我改變寫法前的判決,也都是只引用最高法院的判決或決議來說明實務界採取的立場,同樣也沒有說明何以要採取這種立場」。

那個階段,我寫判決時總是想著如何轉化,總是想著「這樣寫被告看得懂嗎?」所以,這個階段我唯一能做的只是翻譯。也就是文體的白話,格式完全不變動。

這個過程應該是動筆調整文體的過程中,耗費最多工時的階段。有非常多的學長姊們問我:你這樣寫,花了多少時間?坦白說我沒有精算,但若以實體判決來說,大概是過往寫作的1.7倍。如果是制式的長裁定(例如撤銷緩刑、駁回檢察官聲請的裁定),大概是3倍的時間。以上的時間是指某一類型裁判的第一次寫作時間,第二次寫的時候因為有範例,時間可以大幅減縮到1.2倍。

此外,白話的程度要設定在哪裡,也是個問題。不同程度的讀者文章的白話程度當然也有不同。當時,我根據自己在台南地院刑庭感受到的被告教育程度,設定在非明星高中的畢業生程度。坦白說,我這輩子交往互動的對象大部分是明星高中畢業,非明星高中畢業生的程度在哪裡,我的理解並不精準。因此為了要讓我的被告看得懂我的判決,我的白話已經幾乎到了口語化的程度。我現在想,這應該是很多法官初次接觸此類判決不習慣而且無法接受的重要原因。

五、【第二階段──調整】
翻譯的過程到了一個階段,有些人發現了,於是開始接受肯定和批評。有些想要幫助我的學長和好朋友認真看了我的翻譯判決,跟我講他們認為似乎有點「口語過火」(所以各位學長如果看到的是那個時期的判決,應該絕大部分會反對才是)。

那時候我開始注意到兩件事,第一件事我當時在追一本大部頭的小說,叫大秦帝國,我發現那本發行十幾萬冊的小說比我的口語判決文言。第二件事是我發現有些醫院、公家機關甚至私人公司的公文,比我的判決文言。但沒有人批評小說和公文是古時候人寫的。於是我把文體往回拉了一點。

另一方面,有一位學長具體建議我學習報紙的文章,他說他認為最能被最多數社會人接受的文體,應該是報紙的文章。我很認同,於是看報紙對我而言不再只是接受訊息的消遣,有一段時間我還會看他們敘述事實和評論新聞用了哪些字眼。然後把觀察和學習的心得移轉到我的判決。

我有一個臉友,是個還沒有成名的寫手(所以不是張娟芬),她在我的臉書上寫了這段話,我覺得非常有道理,茲全文恭錄如下:「白話與書面語言應該要有區別。口語是口說,口說經過整理,變成文字才是書面語言。口語是我手寫我口,不小心就會流於冗贅,書面語言是經過加工,將口語的部分嚴謹化,目的是為了適合閱讀。書面語言也不是指文言文,不用咬文嚼字或賣弄文采,只要能把一個事件用通順的書寫方式呈現,讓有心想閱讀的人可以自行閱讀,應該就是一份非常理想的判決了。」

此外,在這個階段,我開始舉例,用例子說明車子在叉路口的減速警戒義務、哪種情形擁塞道路不生往來危害安全、不確定故意和不法所有意圖。

六、【第三階段──發展格式】
因為參加國是會議,在會議以及其他的場合(他人的臉書、文章等)聽到看到一些批評和建議,於是開始動手調整我的判決以下的東西:

1.把證據能力、累犯、罪數等(被告不在乎的)說明丟到附件。

讓本文短一點。

2.把證據出處丟到附件。

各位一定看過,甚至寫過這樣的判決: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某某某迭於警詢及偵審中坦承不諱(見警一卷第12、15、19、25頁、警二卷第15、17、33頁、偵一卷第20、21至25、35至39頁、偵二卷第78頁、本院卷第56、78頁),核與證人OOO、XXX於警詢及偵查中證述情節相符(見….落落長的頁碼),並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在卷可稽(見….落落長的頁碼)。我一直覺得過長的頁碼記載會喧賓奪主,除了減弱判決的連貫性之外,也造成閱讀上的困難。

3.被告不爭執事實(並非爭點)的證據,不再記載頁碼。

也是為了讓判決少一點字。

4.在判決理由首段,增加判決要旨的說明。

等於自備懶人包,萬一成為新聞,不致於失焦。

5.不再使用文采的數字記號,例如: 等,改以 、A、Ⅰ來顯示。

因為這些字在WORD檔裡無法出現,外部分從網路上抓下來顯示的都是亂碼。

6.嘗試各種格式的寫作。

這一切的嚐試,無非是希望自己的判決容易閱讀。

七、【第四階段──精簡】
我前後參加的國是會議和刑事廳的判決簡化暨通俗化會議,都有討論判決通俗化的問題。本來我以為加入是提供經驗值,結果我自己反而收穫比付出多。

刑事廳的會議有找高中的國文和公民老師參與,而且不只是明星中學的老師。在整個討論的過程中,老師們傳達了一個想法:「過於冗長的篇幅會成為閱讀障礙」(他們顯然不知道,太短的判決篇幅,在法官圈會構成被肯定認真的障礙)。我想了一下覺得有道理,於是再一次改變我的判決結構。

各位刑庭咖大概會同意,在刑事判決中,無罪判決的寫作是可以比較活潑的,除了主文,法官只需要說明無罪的理由,大體上可以不拘格式。有罪判決就不是如此,刑事訴訟法第309、310條詳細地規定了哪些事項是必須要寫的。也因為如此,我覺得比較容易精簡的,是無罪判決。

除了論述儘量省字之外,我做的精簡方式是:

1.無罪判決:A.不再論述證據能力、B.不再引述最高法院關於無罪推定原則和嚴格證明主義的判例,以及刑事訴訟法第154條和301條(但仍稍微說明無罪推定原則)、C.儘可能在說明兩造主張出證形成爭點之後,直接論述爭點的證據評價和判斷。

2.有罪判決:A.不再寫被告被查獲的過程、B.省略「案經台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這段話、C.不爭執證據能力者不再說明、D.除非必要的情形引號直接引用證言(有點像記者轉述受訪者的其中一段話),否則只直接說明證人證述了哪些重點,避免全文照錄。

至於省字,我是用最笨的方法,就是先用平常的方式寫出來,再去刪減。我想再過一陣子,我第一次出爐的判決理由會更精簡,我猜各位會同意這是一門不容易的本事。但後來發現了一個缺點:精簡而且段落分明的判決,很像參考書,就是考前100天的那種綱要式文章。

八、【第五階段──習慣以通俗用語思考】
我常用一個問題來形容這個改變。

「你英文好嗎?」

「你有好到可以直接用英文思考問題嗎?」

在這個階段之前,所用的判決文字,我都是先和過往二十幾年一樣,用教科書和一般判決用語來思考工作上的問題,包括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問題,想出結論後,再轉換為比較白話的用語。這個過程可能持續了將近一年,我可以用白話文體思考問題,這樣,問題在我大腦思考的路徑就短了一點,讓我覺得輕鬆一點。

這個轉變再加上寫了將近二年,自己累積了相當數量的案例之後,讓我在一般判決和裁定的寫作上,重回過往所需要的時數(再多一點點)。而這一點點的差異,就是自己沒寫過,也無法從其他法官的判決複製貼上的差異。

九、【通俗化判決的缺點Ⅰ】(可辯駁篇)
1.會有專業度、權威性、莊嚴度不足的疑慮。

→這是可以克服的,因為年輕學者的文筆也越來越白話。

2.法律條文本身就是精鍊的文言體,教科書和歷來判決先例也是用相同的文體,白話轉換過程會有精準度的問題(專業名詞有其固定概念)。

→對。我的經驗也是如此。但這是不是無法克服或不值得付出成本克服的障礙?我不認為。

3.法官並不負「教育民眾法律常識」的責任,而且在國外(日美),民眾普遍能認知判決是專業知識,並沒有要求判決口語化,對於就社會大眾重要的判決,則會透過媒體,對於重點加以說明。

→同意教育法律常識應該是行政權的責任。也不反對國外的例子。但是,國外
的媒體會不會曲解判決?有沒有把判決的缺失作為新聞點?(以我們現有處境,
我們無法依賴媒體)。

4.徒勞無功(當事人和關係人根本只看主文)。

→我們可以用這個理由不寫裁判理由嗎?萬一遇到想看的當事人或關係人呢?萬一社會上的人想看呢?萬一記者要報導呢?

5.專業名詞還是專業名詞,目前基層法官在判決上已逐漸減少難以理解的文字使用。

→依我的理解,只要能用文言體說明的專有名詞,沒有道理不能用白話的方式說明。逐漸減少,不就是逐漸白話嗎?

6.當事人看不懂判決可以求助專業人士。

→我的當事人,有一半沒有時間資力覓得專業協助,我們應該放棄他們嗎?

另一方面,如果我們可以讓一般看得懂報紙的社會人士看得懂我們的判決,是不是一種對社會的尊重?是不是一種便民的舉措?

十、【通俗化判決的缺點Ⅰ】(無可辯駁篇)
1.工時太長。

→對。但陣痛期過了就會好些。而且如果之前有人寫,寫得夠多,或司法院提供足夠的支援,可以縮短陣痛期。

2.容易流於冗贅,不易簡鍊。

在蒐集這些反對意見的過程中,面對這麼多見我認為對的反對意見,搞得我突然覺得不知道自己是不是在做一件無聊的事—

十一、【我對推動此類判決的看法】

1.現在司法院是由副院長主責,我很好奇問一個問題,各位覺得如果副院長現在還是最高法院法官,他會改寫嗎?我覺得不會。各位的想法是不是和我一樣?

我會這樣講的原因不是說他換了屁股和腦袋,而是他在擔任審判的法官時,會以自己的需求決定要不要做?而且他未必會願意或有空去好好思考這個問題。

2.我講一個想法,不知道大家會不會同意:在各訴訟法規定裁判應記載事項的框架裡,法官應該有創作的自主空間。如果這個想法沒有錯誤,那我認為司法院沒有立場和權力要求法官改變判決書寫的文體。這一點,在國是會議期間是本組很多委員沒有意識到的。

這個想法如果說得通,我想除非法官們認同改變,不然判決通俗化的政策是無法在短時間內看到具體的成效。

3.那麼,我為什麼認為應該繼續下去呢?

我的回答是溝通的效果。

各位認為白話判決是不是有比較好的溝通效果?如果沒有,那真的不必花力氣啦。如果有,那就要考慮C/P值夠不夠高?

各位是不是和我想法一樣,社會信賴度倒數第二,其中絕大部分來自於誤解或者不了解。如果是,我們不妨想想,身為審判法官的我們,能為減少誤解做的,是不是把判決寫得讓社會上的人看得懂,而且容易懂?

我的觀點是,改善法官的社會觀點未必是審判法官的責任,但社會觀點不良甚至很糟,你我同時感到受辱。所以說穿了,我不是為了社會做這件事,我是為我自己,我不喜歡揹著恥辱擔任法官!

十二、【我的觀察及反思】
1.各法院的新聞稿已經白話化了。

2.歷審的判決已經比較容易閱讀了。

3.到目前為止,我沒有見過任何上級審因為下級審用白話寫判決而撤銷或廢棄的,連蘊藏此等原因的撤銷都沒有(但也沒有見到維持或大部分維持原見解的上級審判決直接引用XDDD)。

4.如果不推動,幾年之後判決也會更易讀,因為這是趨勢。推動判決白話只是刻意地加速這個過程。

5.如果你不想改變寫作方式,又想讓自己的判決易讀一點,我的建議是:下標題、分點分段、以表格代替團塊文字。還有,分段之間留間隔,大型判決考慮設目錄。

6.我沒有建議年輕的法官寫,因為我不確定年輕的法官動筆寫了之後,將來會不會成為調到上級審的潛在負面原因(目前,我是相信白話判決不會成為書類送審的障礙)。

7.白話判決需要練習。

8.寫判決的時候,何妨問問自己,我們心中的讀者是誰?

9.有的候補法官願意寫,但過不了審判長這一關。

10.朋友說的好:君子務本。在這個許多法官願意花時間做各種嚐試和社會溝通(法改司、法轉司、喵法官粉專)的時代,我認為個案判決是最根本的溝通管道。司法本來就帶著討人厭的反民主性格,所以我們無法也不應該去討好社會,我們應該做的,是說明,是促進理解。這是我面對這麼多批評還要繼續寫下去的部分原因(另一部分是直覺,我直覺認為這是一條對的路,而且實務圈需要足夠的嚐試才有具體的東西可以批評,有批評就會改進XD)。

#後記:
之前參加刑事廳通俗化及簡化小組時,為了要讓候補或試署法官敢寫白話判決,於是突發奇想,建議刑事廳挑現有已經判決的10篇刑事白話裁判,送去給司法院書類審查委員會裡最資深的三位最高法院刑庭法官,用一般的書類審查標準審查。如果可以通過,可藉此鼓勵候補或試署法官;如果沒有通過,寫作者也可以用來當作改進的參考。審查結果日前出爐,是通過,但審查意見大體而言負評居多。關於我的負評部分,經整理後的意見如下:

1.判決理由首段所增加的「判決要旨」(懶人包),認為是主文的重申或理由結論的重覆,徒增法官裁判的負擔,有失簡化之旨。

2.把證據出處(卷證頁碼)丟到附件,造成閱讀者前後翻閱檢索的不便(或認為如果附註內容不多,逕行放入判決內文即可,不必在判決末尾增加附註)。

3.顯然不夠簡化(不甚精鍊)。

4.花太多篇幅解釋法律(判決書應非重在教育人民的法律常識,而係定紛止爭,實現公平正義,而且仍然難懂)。「教示作用的說明,雖具感性、溫暖,但勢必增加工作負擔,一消一長之間,事涉政策抉擇」。

5.分段太細(層次太多),導致瑣碎、零亂、冗長,不易閱讀理解(大概就是教科書寫得比考前100天的參考書容易閱讀的意思)。

6.將關於如何認定成立累犯、罪數及沒收事項,皆以附件處理,反見割裂之嫌。

7.過於口語化(通俗化不是口語化),建議參考報紙。

<本篇文章為作者意見,不代表本會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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